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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五”期间浦东张江高科技园区财政扶持经济发展的暂行办法
http://www.dreameroffice.com 上海创意园区网   来源:上海浦东张江   2009-6-13 7:18:49

浦东张江写字楼网提供  为进一步推进功能开发,促进张江支柱产业、自主创新的进一步发展,优化资源配置,提升产业能级,完善产业配套,在浦东新区“十一五”期间各项财政扶持经济发展政策的基础上,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一、“十五”财政政策的衔接

1、对“十五”期间引进,目前仍在张江高科技园区经营的企业,经过认定后,原享受的浦东新区“十五”期间对应的扶持措施有明确执行期限,且至2005年12月31日尚未期满的,可按规定期限继续执行完毕。

2、“十五”期间出台的其他单项及“一事一议”财政政策如有明确截止年限的,则按规定期限执行完毕;若无明确截止年限的,则自2006年1月1日起不再执行。

3、上述跨越“十五”期间,未享受满财政政策的,自2006年1月1日起,补贴力度按新一轮财政体制规定统一调整。

二、提升企业自主创新能力

4、对新引进或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其实现的增加值、营业收入形成的新区地方财力部分两年内给予100%补贴;利润总额形成的新区地方财力部分二年内给予100%补贴,后三年给予50%补贴。

5、鼓励符合张江高科技园区产业导向、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科技型创业企业(经营时间不超过3年,注册资金、年销售额皆在500万元人民币以下,有较可行的盈利模式,市场潜力大,技术水平先进,工艺条件成熟,经营团队熟悉本技术领域发展)加大研发投入,经认定后,对该企业年度直接研发经费给予30%补贴,期限不超过三年。

6、对于符合第5条所述条件的企业,其研发阶段的贷款,给予贷款利息补贴,补贴最高不超过1.5个百分点,期限不超过二年,但不包括逾期利息、罚息。

三、促进产业能级提升

7、鼓励企业扩大产业规模,凡增资扩股比例达到20%,增资金额达到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大型企业,经批准后,其实现的增加值、营业收入形成的实际功能区域地方财力增量部分一年内给予100%补贴,后二年给予50%补贴;利润总额形成功能区域地方财力增量部分给予二年内100%补贴,后三年给予50%补贴。

8、对于2005年1月-2009年12月引进的总投资额在3000万美元以上的集成电路、生物医药、新材料等高新技术产业重大项目,其建设期内固定资产投资贷款的人民币部分,给予贷款利息补贴,补贴最高不超过1.5个百分点,期限不超过三年,但不包括逾期利息、罚息。

9、对于享受浦东新区或张江高科技园区财政扶持政策期满的年销售额在5000万元人民币以上,且年增加值、营业收入、利润总额的累计纳税额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重点企业,经认定后以其原有政策结束前两年增加值、营业收入、利润总额形成的功能区域地方财力平均水平为基数,对超基数部分二年内给予50%的补贴。

10、对于新引进的年销售额超过3000万元人民币,且年增加值、营业收入、利润总额形成的累计功能区域地方财力超过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企业,经认定后给予其超功能区域地方财力基数部分二年内50%的补贴。

11、对于新引进的年销售额超过2亿元人民币,且年增加值、营业收入、利润总额形成的累计功能区域地方财力超过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企业,经认定后给予其超功能区域地方财力基数部分三年内100%的补贴。

12、对新引进的中医药、医疗器械、文化创意等功能区域重点发展领域的自主创新企业,可参照中医药、医疗器械、文化创意产业基金扶持办法。

四、推动现代服务业

13、对新引进的采取专业技术从事对高新技术企业外包服务、对海外提供专业技术外包服务以及从事金融BPO业务服务的外包企业,其相关外包业务实现的增加值、营业收入形成的功能区域地方财力部分二年内给予100%补贴,后二年给予50%补贴;利润总额形成功能区域地方财力部分二年内给予100%补贴,后三年给予50%补贴。

14、对新引进的营业额高于500万元人民币,员工30人以上且有3个以上分支机构的律师事务所、会计事务所、咨询公司、人才中介、创业设计中介机构等专业服务机构,其实现的营业收入、利润总额形成功能区域地方财力部分,二年内给予100%补贴,后三年给予50%补贴。

五、鼓励风险投资及其他产业发展

15、对新引进的风险投资公司,从事对张江高科技园区范围内高科技企业的风险投资业务实现的营业收入、利润总额形成功能区域地方财力部分,三年内给予100%补贴。

16、对风险投资公司投资园区高新技术创业型企业,三年内按被投资企业因此实现的增加值、营业收入、利润总额形成功能区域地方财力部分,给予风险投资公司20%奖励。

17、对孙桥科技农业产业区新引进的农产品科研、精深加工及新认定的新区级以上农业龙头企业,其实现的增加值形成功能区域地方财力部分,二年内给予100%补贴;利润总额形成功能区域地方财力部分,二年内给予100%补贴,后二年给予50%补贴。

18、对新引进的符合园区产业发展导向的创业型企业,以政府购买服务方式提供代理记账服务,中介机构服务价格应低于市场价10%,园区再补贴市场价格的40%。申请代理记账的企业,其从业人员少于15人,符合张江园区产业导向、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经营时间不超过3年,注册资金在1500万元人民币以下,有较可行的盈利模式,市场潜力大,技术水平先进,工艺条件成熟,经营团队熟悉本技术领域发展。

六、附则

19、上述补贴政策针对税收户管在张江高科技园区(含产业配套区和产业延伸区)的企业,户管在张江高科技园区以外功能区域以内的企业可以参照执行。

20、对无特殊原因而经营期不满十年提前歇业关闭、注销税务登记移往区外,或抽调资金空壳挂号,以及严重不符合综合考核指标规定的扶持对象,功能区域可取消其享受的财政扶持资格,并收回财政已补贴资金。

21、本办法实施中如遇国家、上海市或浦东新区颁布新的规定,则按新规定的要求执行。

22、对既适用上级财税机关的财税优惠规定,又适用本办法的对象,企业可按照尽先享受上级政策,从优不重复的原则,进行申请。

23、本办法自2006年1月1日起实施,由张江高科技园区领导小组办公室(张江功能区域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浦东张江写字楼网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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